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修订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19〕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网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经2019年10月15日第53次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对《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6〕23号)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为做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购食品已经成为群众食品消费的重要方式,尤其是网络订餐为百姓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同时,网络食品经营虚拟性、跨地域等特点,也给监管带来了挑战。对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实施备案管理,是做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通过备案进一步摸清辖区内三类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
二、认真做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局要排查掌握辖区内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底数,督促其做好备案及备案凭证的网上公示。
(一)对本辖区内设立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督促其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委备案。
(二)对本辖区内设立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督促其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三)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辖区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要督促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区市场监管局备案。2019年国食办考核任务其中一项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备案率达100%”,各区局要切实依法依规做好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确保备案率达到100%。
对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网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强化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代理商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