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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
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9〕6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基金共济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医保发〔2019〕46号),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市级统筹是指以金昌市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坚持公平普惠、综合保障的政策设计;坚持预算管理、责任清晰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

  (一)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非从业居民;

  (二)大中专院校、技校、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

  (三)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人员;

  (四)户籍不在我市,但在我市办理了《居住证》且没有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员及其子女。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统一的《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甘肃省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其中,使用“甲类目录”所发生的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超出规定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使用三个目录中“甲类目录”发生的费用和“乙类目录”发生的由个人首先自付一定比例后的费用,以及部分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床位费)支付标准内的费用即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第六条  参保城乡居民看病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并按政策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待遇。

  (一)普通门诊保障。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等政策。

  (二)慢特病门诊保障。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并结合我市实际,规范完善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统一病种范围、认定标准、报销比例、支付限额、办理程序等政策,继续执行慢特病门诊补助由县区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办法。实行按病种限额付费,不设起付线,原则上支付比例控制在70%左右。

  (三)住院医疗费用保障。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医疗机构级别(一、二、三级),合理确定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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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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