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福建省河长制规定》已经2019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唐登杰
2019年9月16日
福建省河长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河长制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其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机制。
本规定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水库等水体。
第三条 本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其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所辖水域的管理保护,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水域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水域管理保护和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研、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长制相关工作。
对在河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本省按照行政区域和流域,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分段建立四级河长体系。
第八条 省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
设区的市、县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
乡级河长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所辖水域的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