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