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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已于2019年5月5日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9年5月10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立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配置立法资源,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立法前评估,向市人民政府申报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前评估,是指在申报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前,按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所进行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以及立法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立法前评估报告以及起草规章建议稿等系列活动。

  鼓励申报规章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单位开展立法前评估。

  
第四条 开展立法前评估,应当遵循公众参与、实事求是、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评估内容要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创新性要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立法前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为立法前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市司法局是立法前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前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申报单位为立法前评估工作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立法前评估工作,并将立法前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经费预算。

  实施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独立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

  与规章拟采取的措施相关的单位对立法前评估工作应当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七条 立法前评估工作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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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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