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经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5月27日


  
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创新支持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服务措施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创造,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和队伍建设,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政策措施,推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强化创新协同驱动,加强中小企业促进领域的互动合作,推动建立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市场环境。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促进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明确中小企业发展导向,确定扶持重点,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省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创业创新、企业家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 税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缓征、减征、免征中小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制定解决中小企业精准化贷款问题的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建立银行信贷保险和税收联动机制,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银行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

  (二)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三)开展支小再贷款、小型微型企业金融债券质押等业务;

  (四)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例;

  (五)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把为创办和发展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作为信贷业务的重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境内外上市、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型微型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托管、挂牌、转让等融资服务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依托科技创新板、专精特新板和农业板等板块融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规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

  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为主导的担保行业体系,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补充机制,使其担保能力与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充分发挥省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功能,推广新型政银担风险比例分担业务模式,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九条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需求,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保险产品,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信贷额度。

  
第二十条 鼓励依法设立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开展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扶持创业的政策,提供创业服务,加强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