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铜陵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已经2019年4月26日铜陵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6月10日
铜陵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2019年4月26日铜陵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社会化服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间照料、短期寄养、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和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六)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遵循家庭尽责、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优质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接受社会有偿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
(三)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保障机制;
(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制定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第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社会力量依法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相关制度和服务规范;
(三)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评估制度;
(四)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水平。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人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下列工作:
(一)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老年人自愿登记的基本信息档案;
(二)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走访探视高龄、独居、空巢、残疾等老年人;
(四)支持基层老年组织建设,指导基层老年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
(五)指导老年人家庭依法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并督促协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