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
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10日昆明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王喜良
2019年5月18曰
第一条 为了防治餐饮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 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活动适用本办法。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食堂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环境 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核、协调机制,督促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餐饮业污水、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等排放、收集、处置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经营者的工商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建立餐饮业经营者的数据清单和动态管理数据库。
城镇排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餐饮业排水许可管理,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对违法占道经营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