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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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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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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2019〕15号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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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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