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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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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9年5月21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发挥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措施对于促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等有关规定,就执行实务中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措施常见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部分 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的条件及范围

   一、问:如何确定《限消规定》一条第一款中“给付义务”的范围?
  答: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和行为给付。其中金钱给付包括债权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等,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问:如何确定《限消规定》一条第一款“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标准?
  答:1.对于《限消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如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在高尔夫球场以及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消费等),按照规定执行。
  2.对于相关文件规定不一的,暂按相对较宽的标准执行,如限制住宿的酒店可暂按“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的规定掌握。
  3.对于相关文件的“高消费”“高档装修”“高收费”等概括性表述,可综合各方面情况,参考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地市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相关数据确定具体标准。

  三、问:实践中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限消规定》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中的“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答: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租赁非经营必需车辆;
  2.居住面积明显高于当地人均保障面积且房屋总面积高于当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宅,但该住宅登记在近亲属名下的除外;
  3.雇佣家政钟点工、住家保姆,但因年龄、身体实际状况需由专人照顾或护理的除外;
  4.在美容院、健身房、各类私人会所进行消费。

   四、问:被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能否以他人财产实施被禁止的消费行为或接受被禁止的消费服务?
  答:不可以。

  五、问:如何确定《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构成要件?常见的情形有哪些?
  答:1.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承担行为给付义务时有可实际履行的能力,但具有积极逃避履行或消极懈怠不履行的情形均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既包括具备全部履行能力,也包括具备部分履行能力。
  2.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拒不履行行为义务;(2)拒不交付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船舶等动产;(3)人民法院就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发布搬迁公告后,拒不搬迁的;(4)被执行人的工资等收入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费用,仍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5)被执行人放弃或怠于主张债权。
  3.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在确定其履行能力时,除应通过“总对总”、“点对点”了解情况外,还要向其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六、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规避执行”?
  答: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规避执行”:
  1.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妨碍执行的行为;
  2.转移、毁损、隐匿、低价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以及其他导致财产不能处置、迟延处置、价值贬损的行为;
  3.通过恶意异议、诉讼,或恶意设置租赁、抵押、质押、债务等方式妨碍执行的行为;
  4.通过住所搬迁、场地转移、主要人员变更、注销电话号码、变更登记地址等方式逃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和经营场所查找的行为。

   七、问: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审查哪些事项?
  答:人民法院应审查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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