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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对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关于沈凯诉顺义区食药局、北京市食药局行政答复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对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关于沈凯诉顺义区食药局、北京市食药局行政答复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沈凯诉顺义区食药局、北京市食药局行政答复一案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购买者向食药监机关投诉生产商或销售商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后起诉食药监机关的,就其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确认生产商、销售商存在违法行为的,购买者不服该确认或后续处理措施提起行政诉讼,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二、行政机关答复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因程序原因不予立案的,购买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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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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