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对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关于沈凯诉顺义区食药局、北京市食药局行政答复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沈凯诉顺义区食药局、北京市食药局行政答复一案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购买者向食药监机关投诉生产商或销售商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后起诉食药监机关的,就其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确认生产商、销售商存在违法行为的,购买者不服该确认或后续处理措施提起行政诉讼,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二、行政机关答复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因程序原因不予立案的,购买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