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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豫高法〔2019〕59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支持和帮助。随着民间借贷的繁荣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也在高速增长,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复索化,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进行资金拆借、为获取高额收益实施一系列规避法定利息的行为以及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民事违法行为,甚至出现虚增债务、伪造证据、转单平账、收取高额费用等“套路贷”新型诈骗犯罪,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成,审判实践中也出现证据审查力度不够、定利率把握不严、民事借贷事实与刑事犯罪不能正确区分等问题,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多,案件质效不高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统一裁判标准,妥善审理民间借货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民间借货案件中,出借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一般提交的证据多为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款合同、借据、久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真审查,同时应加大对下列事实的审査力度:款项来源是否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交付款项数额与债权凭证约定数额是否一致,还应结合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对于借款人抗辩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系本金加高息形成、借款人抗辩债权凭证系受出借人胁迫所出具、投资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借人的,要严格证据审査。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查明事实真相。


  
二、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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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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