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9〕第1号
《河北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规定》已经2019年1月29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许勤
2019年2月28日
河北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相关标志,包括: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北京2022”等标志,以及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法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的在有效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
前款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第五条 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被许可人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