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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贯彻落实《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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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贯彻落实《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实施意见

  
各相关处室、各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局、担保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7号)和《财政部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财办〔2018〕34号)要求,现就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各级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和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与《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沪委发〔2018〕35号)相衔接,以推进全面实现农业提质增效的“绿色田园”工程、全面提升农村环境面貌的“美丽家园”工程、全面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幸福乐园”工程(以下简称“三园”工程)为抓手,着力构建完善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确保投入保障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监督管理到位、职能发挥到位,坚持走中国特色乡村振兴之路。要坚持优先发展、压实责任,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三农”投入责任,推动责任落实,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坚持综合施策、系统推进,把农业、农村、农民三方面要求统筹起来,综合考虑、统一规划,协调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要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鼓励基层探索实践,支持形成一系列各具特色的乡村振兴模式和经验。要坚持绩效导向、加强管理,将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与支持乡村振兴工作的实际成效紧密结合起来,努力使财政资金发挥出最大效益,不断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的成效。
  二、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保障制度
  (一)完善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机制,落实与规划相匹配的财力投入。加大对农业绿色生产、生态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人居环境、农民集中居住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分配机制,继续加大市对区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纯农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倾斜。落实涉农税费减免政策,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乡村振兴投入。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评估财政收支状况、集体经济实力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筹资渠道、负债水平,合理设定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农业处、预算处、经济建设处、税政处和各区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乡村振兴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一是拓宽资金筹集渠道。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分阶段逐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的相关政策。二是推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扩大本市郊区金融服务覆盖面,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增加担保资金规模、扩大担保覆盖面,着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发展都市农业保险,探索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继续开展农业保险创新项目以奖代补试点。三是在法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支持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支持乡村振兴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坚持疏堵结合、防范风险,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四是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式。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因地制宜推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乡村振兴。(农业处、经济建设处、涉外经济处、预算处、国库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和各区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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