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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8〕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维护国有企业职工权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及本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以及不同职级、岗位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情况、职工增减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对于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竞争类、特殊功能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达到2.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的70%;其中,特殊功能类和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本市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对于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40%范围内确定。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具体降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三)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的联动指标,每类联动指标原则上选取2-3个。

  1.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对于竞争类企业,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对于特殊功能类企业,在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任务完成率、融资成本节约率等指标。对于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主要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保障能力和生产安全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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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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