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10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张国清
2018年11月2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强化市场监管、改进公共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
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七条第二项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第四项中的“上级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和该非法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删除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对《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作出修改。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征收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和避让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监督。”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或未按照保护和避让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六条第一项。
(四)对《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