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告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告


  
2018年第86号


  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符合《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特制定《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