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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联席会议纪要(二)》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联席会议纪要(二)》的通知


  
沪高法执〔2018〕7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海事法院执行局、审判监督庭,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


  为促进全市法院涉执行法律适用统一,就近期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高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进行了充分调研和研讨,形成了一致意见,现将有关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予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联席会议纪要(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
  2018年5月8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联席会议纪要(二)


  
一、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1.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为: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不适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2.对于未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的债权人,主持分配的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其申请参与分配?
  答:普通债权人未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的,主持分配的法院无需通知其申请参与分配。
  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未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通知已知的优先权、担保物权人,如果债权尚未清偿的,可以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参与分配。


  3.其他法院向主持分配法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参与分配函等文书要求参与分配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其他法院向主持分配法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参与分配函等文书要求参与分配,但文书中载明的债权人未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直接通知或者通过其他法院通知其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4.对于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审查是由原执行法院审查还是由主持分配的法院审查?

  答:对于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审查应当由主持分配的法院负责。其他法院转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时应当向主持分配的法院说明执行情况,包括执行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执行标的额、已执行标的额、未受偿标的额、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以及已控制但未处置完毕的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价值等。

  认为符合参与分配条件但未被纳入分配方案的债权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分配方案有异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和五百一十二条关于分配方案异议、异议之诉的程序进行处理。

   5.在先查封的普通债权人在参与分配中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据此,在先查封的普通债权人在参与分配中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关于“一套房”的执行

   6.“一套房”执行时,“扣除的五至八年租金”具体年限如何确定?
  答: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五至八年”的具体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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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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