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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第11次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抓好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要求以及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全力保障北京“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尤其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北京加快全国文化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激励创新,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

  1. 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在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的重要作用。立足国家战略层面,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破解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优化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

  2. 加强产权保护与转化。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产权类型,通过转化应用,可以形成先进的生产力。创业者、创新者依法获得的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促进创新性成果的创造和转化应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司法保障。

  3. 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用足用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推动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形成依法保障社会创新、公平有序营商的法治环境。

  4. 发挥司法主导作用。实行“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主导作用,将案件审判与促进创新发展紧密结合。开拓新思路、研究新策略,发挥司法保护稳定长效、引领示范、终局权威的机制优势。充分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利,激励其创新热情。努力将北京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5.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强化法律适用标准的与时俱进,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配套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研判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优化司法资源,调整程序设置,探索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特殊规则,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6. 加强专业化审判水平。总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经验,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建立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审理和管理新模式。统一知识产权裁判标准规则体系建设,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建设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优质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二、依法运用审判规则,加大对技术创新的保护力度

  7. 依法加强对重点技术领域科技成果的保护。根据不同技术领域特点、具体产业政策要求和新业态发展实际,准确界定科技成果的保护范围。注重保护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优势产业等领域的发明创造,尤其加大对进入实施和运用阶段的发明创造保护力度。加强技术类案件审理对科技创新的带动效应,依法保护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各类科技成果,促进产业发展。

  8. 合理界定专利保护客体,使保护力度与技术贡献相匹配。研究新技术、新产业中商业方法创新和软件革新的权利保护模式,合理运用专利客体审查标准,将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技术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努力实现创新与保护同步。充分考虑技术贡献,适度从宽审查有利于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发明创造,加大对原始创新、自主创新专利的保护。

  9. 准确运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方法,从宽掌握专利文件修改标准。在专利授权和确权不同阶段准确运用权利要求解释方法,合理界定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确保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得到保护。认定专利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以能否得到专利申请文件支持的标准进行判断。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缩小了保护范围、符合“以说明书为依据”且未产生新的技术方案的,通常可以接受,但不得新增在授权权利要求中没有,而仅在说明书中存在的技术特征。

  10. 强化审查标准,适度提高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专利创造性判断要充分考虑技术构思和发明目的,注重整体原则,避免对技术方案进行简单分割、拆分理解,提高专利授权质量。对于现有技术公开内容和范围的认定,应当充分释理,不宜主观推定。避免在诉讼阶段依职权改变证据组合,理性尊重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关注专利相关市场的技术发展,强化授权条件的审查标准,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

  11. 宽严适度,有效遏制专利侵权行为。等同原则的适用一般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无证据或未能充分说理的,不宜判定为等同侵权。依照权利与技术贡献的匹配程度不同,区分发明与实用新型侵权案件的认定标准,宽严适度地适用等同原则,促使高质量的发明创造获得更强的保护。准确把握专利共同侵权的适用要件,有效遏制不完全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侵权行为。

  12. 探索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审理规则,促进产业协同发展。确定是否颁发禁令时,重点考虑谈判双方是否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明显过错,不能认为权利人做出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就当然不颁发禁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计算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考虑技术和市场变化以及专利对产品价值的贡献程度。防止出现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审慎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兼顾权益平衡,确保上下游各产业链条协调发展。鼓励权利人和实施人通过诚信谈判达成许可协议。既要防止专利劫持更要防止专利反向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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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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