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九号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7日经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7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10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
福州市绿化保护带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