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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公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的
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撤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批复》,撤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北京互联网法院。为明确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解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的案件承继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现予公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8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明确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条 在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北京市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纠纷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 北京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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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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