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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2018)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


  
[2018]2号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对本院2016年7月4日作出的《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条(基本原则)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协作配合、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第二条(三个为主原则)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审理应当遵循基层法院管辖、本院移送、适用简化审理程序为主原则。


  
第三条(权利的告知与释明) 执行部门向申请执行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向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时,应该同时告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执行部门发现被执行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执行分配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及时向申请人 、被执行人征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并释明法律后果。执行法官征询释明时,可邀请本院破产审判部门人员参加。
  执行部门发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可在恢复执行后,依照第二款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征询执行转破产意见。


  
第四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执行部门向本院破产审判部门或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移送执行案件进行破产审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
  (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程序。


  
第五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管辖)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实行以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为主、中级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属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交由基层法院审理。
  基层法院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辖属于其本院受理的,由该基层法院执行部门直接向本院立案庭移送立案;
  基层法院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辖属于所在中级法院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由该基层法院直接向其移送破产审查,发生争议的,由中级法院协调处理;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辖属于省内其他法院管辖的,由该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直接向其移送破产审查,发生争议的,由省法院协调处理。


  
第六条(不同意的处理) 被执行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条件的,但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程序的,执行法院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清偿债权,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移送决定书)执行案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执行部门合议庭评议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经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批、院长签发,执行部门应当作出移送破产审查的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案号、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息、移送部门、移送人、移送时间,被执行人具备破产资格和破产原因的事实和理由。案号使用同意移送的申请执行人所属执行案件的案号;多个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由执行法官选择其中的一个执行案号,可选择处置被执行人主要财产的执行案号。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告知被执行人如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第八条(中止执行) 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同时作出对移送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执行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其他法院中止执行,其他法院被告知后应当及时中止执行;其他法院不予中止执行的,由执行法院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上级法院可对辖区内的执行案件直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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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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