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8〕156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
为切实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规范破产案件的快速审理,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破产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出台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繁简分流)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可以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简单破产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执行部门查无财产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快速审理。
2.(效率原则)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应当着重提升审判效率,尽量缩短程序时间、并联破产事项、简化破产流程,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
3.(权利保障)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不得克减或损害破产参与人必须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适用条件
4.(积极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第四部分的规定快速审理:
(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
(2)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3)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且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或人员下落不明的;
(4)债务人财产易于变价或无需变价的;
(5)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均已确认完毕的;
(6)其他适宜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形。
5.(消极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快速审理:
(1)破产重整案件;
(2)涉及人数众多、存在职工安置困难等复杂情形的破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