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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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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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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1【审理原则】

  1.2【审理内容】

  1.3【审查案由】

  1.4【审查案由】

  1.5【审查案由】

  1.6【审查权利客体】

  1.7【专有使用权的认定】

  1.8【专有使用权范围与起诉】

  1.9【被许可使用人的起诉】

  1.10【“授予起诉权利”的审查】

  1.11【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的起诉】

  1.12【一般职务作品的起诉主体】

  1.13【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

  1.14【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

  1.15【审查权利范围】

  1.16【授权内容的法定性审查】

  1.17【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起诉】

  1.18【侵权责任的认定】

  1.19【涉外案件的审理】

  第二章 权利客体的审查

  2.1【是否构成作品的审查】

  2.2【独创性的认定】

  2.3【创作完成的认定】

  2.4【简单图形、字母、短语】

  2.5【作品标题、人物称谓】

  2.6【实用艺术作品】

  2.7【建筑作品】

  2.8【图形作品】

  2.9【模型作品】

  2.10【新闻报道】

  2.11【古籍点校】

  2.12【综艺节目视频】

  2.13【体育赛事节目视频】

  2.14【网络游戏】

  2.15【网络游戏组成要素】

  2.16【表演者权的客体】

  第三章 权利归属的审查

  3.1【权属的证明】

  3.2【署名的识别】

  3.3【非真名署名与作者身份的对应】

  3.4【临时创作组织作品权属的认定】

  3.5【数码照片权属的认定】

  3.6【职务作品权属的认定】

  3.7【委托作品权属的认定】

  3.8【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元素或者素材创作的作品权属】

  3.9【录音制品的署名】

  3.10【多重许可、转让的权属判断】

  第四章 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认定

  4.1【发表权与合同约定】

  4.2【推定发表的情形】

  4.3【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

  4.4【署名权的内容】

  4.5【署名方式的审查思路】

  4.6【职务作品署名权的行使】

  4.7【使用作品内容与侵害署名权】

  4.8【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

  第五章 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认定

  5.1【复制权控制的行为】

  5.2【发行权控制的行为】

  5.3【发行权的用尽】

  5.4【侵害专有出版权的认定】

  5.5【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

  5.6【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

  5.7【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

  5.8【表演权控制的行为】

  5.9【放映权控制的行为】

  5.10【广播权控制的行为】

  5.11【广播权与广播组织权】

  5.12【改编权控制的行为】

  5.13【改编与作品体裁】

  5.14【改编与复制】

  5.15【改编作品权属和权利行使】

  5.16【汇编权】

  5.17【汇编权控制的行为】

  5.18【“兜底”条款的适用】

  第六章 侵害邻接权的认定

  6.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

  6.2【电影作品与表演者权】

  6.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6.4【音源同一性的证明】

  6.5【广播组织的转播权】

  6.6【版式设计权保护范围】

  第七章 抗辩事由的审查

  7.1【抗辩事由的内容】

  7.2【抗辩事由的审查原则】

  7.3【有限表达】

  7.4【必要场景】

  7.5【时事新闻】

  7.6【公有领域】

  7.7【在先其他作品】

  7.8【独立创作】

  7.9【合法授权】

  7.10【个人使用】

  7.11【适当引用】

  7.12【课堂教学和科研使用】

  7.13【报刊转载、摘编】

  7.14【制作录音制品】

  第八章 法律责任的确定

  8.1【停止侵害的例外】

  8.2【过错原则】

  8.3【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8.4【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及适用顺序】

  8.5【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8.6【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8.7【举证妨碍】

  8.8【裁量确定赔偿数额】

  8.9【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

  8.10【恶意侵权】

  8.11【合理开支】

  8.12【合理开支的证明】

  8.13【赔偿合理开支】

  8.14【律师费】

  8.15【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

  8.16【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8.17【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

  第九章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

  9.1【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9.2【原告举证责任】

  9.3【被告举证责任】

  9.4【被诉侵权行为的查明】

  9.5【全面审查】

  9.6【直接侵权】

  9.7【分工合作】

  9.8【教唆、帮助侵权】

  9.9【教唆、帮助侵权的过错】

  9.10【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认定】

  9.11【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

  9.12【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

  9.13【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

  9.14【提供链接服务行为的认定】

  9.15【链接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

  9.16【通过破坏或者避开技术措施设置链接的行为】

  9.17【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与避风港条款的关系】

  9.18【“改变”的理解】

  9.19【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理解】

  9.20【链接服务提供者进入避风港的要件】

  9.21【通知的认定】

  9.22【网页快照行为的认定】

  9.23【网页快照合理使用的认定】

  9.24【定时播放】

  9.25【同步转播】

  9.26【技术措施的类型】

  9.27【技术措施的认定标准】

  9.28【网购商品案件的管辖】

  9.29【网站经营者的认定】

  第十章 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

  10.1【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

  10.2【角色形象的保护】

  10.3【未经行政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10.4【影视作品权属的认定】

  10.5【境外机构证明文件的效力】

  10.6【被诉侵权内容的确定】

  10.7【侵权认定基本规则】

  10.8【“接触”的判断】

  10.9【作品表达的对比】

  10.10【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10.11【相同历史题材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10.12【侵害改编权的责任主体】

  10.13【侵害摄制权的责任主体】

  10.14【摄制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十一章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

  11.1【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行为】

  11.2【最终用户类案件事实查明】

  11.3【最终用户侵害复制权的认定】

  11.4【抄袭剽窃类案件的审理顺序】

  11.5【抄袭剽窃类案件确定软件版本的方法】

  11.6【软件的对比】

  11.7【源程序与目标程序的对应性】

  11.8【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附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1【审理原则】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鼓励作品的创作,促进作品的传播,平衡各方的利益。

  
1.2【审理内容】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一般审查如下内容:原告起诉的案由、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主体是否适格、原告的权利基础及范围、被诉侵权行为、被告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1.3【审查案由】

  同一案件中,原告既主张侵害著作权又主张侵害商标权、专利权的,可以分案处理,但应当符合有关管辖的法律规定。

  
1.4【审查案由】

  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既主张侵害著作权又主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条的,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原告的主张能够依据著作权法获得支持,则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条进行审理。如果原告的主张不能依据著作权法获得支持,在与著作权法立法政策不冲突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条进行审理。

  
1.5【审查案由】

  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主体的多个被诉侵权行为,原告主张部分行为侵害著作权、部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一并审理。

  
1.6【审查权利客体】

  审查原告的权利客体,一般审查如下内容:原告主张保护的是否为作品或者是否为邻接权的客体,该客体是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1.7【专有使用权的认定】

  合同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可以直接认定被许可使用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权禁止著作权人使用作品,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合同中使用“独家使用权”等类似表述的,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是否属于专有使用权。

  
1.8【专有使用权范围与起诉】

  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对于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人、著作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著作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实际损失,主张损害赔偿的,予以支持。

  
1.9【被许可使用人的起诉】

  被许可使用人根据合同有权在约定范围内禁止他人(不包括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可以针对侵权行为单独起诉;著作权人已经起诉的,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1.10【“授予起诉权利”的审查】

  著作权人未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仅授权他人起诉的,不予支持;但对于转让或者许可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单独起诉,可以予以支持。

  
1.11【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的起诉】

  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对于侵害合同中约定的著作权权项的行为,著作权人不能提起诉讼,但有证据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怠于行使权利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1.12【一般职务作品的起诉主体】

  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他人未经单位许可,以属于作者所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的,作者和所在单位均可以单独起诉;他人未经作者许可,以属于作者所在单位业务范围以外的方式使用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起诉,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与作者的约定行使诉权;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后发生侵权行为的,作者可以单独起诉。针对职务作品署名权的起诉主体,适用本指南第4.6条。

  
1.13【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

  对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可以单独对其享有著作权部分主张权利。

  
1.14【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

  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如果能够查清权利人基本情况,以全部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权利人,可不予追加;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如果结合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权利人基本情况,可以将已查清的部分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但在判决论理部分为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保留相应的权利份额。

  
1.15【审查权利范围】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一般审查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是著作权还是邻接权,并要明确具体权项。

  
1.16【授权内容的法定性审查】

  著作权人授予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内容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被许可使用人不能以此为依据对外提起侵权之诉。

  
1.17【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起诉】

  著作权人授予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内容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被许可使用人违反合同中关于权利行使方式等约定的,著作权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1.18【侵权责任的认定】

  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一般审查如下内容:被诉侵权行为的内容、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被告有无过错、是否造成损害、被诉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

  
1.19【涉外案件的审理】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属于涉外案件。

  对于涉外侵害著作权案件,应当依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进行审理。

  
第二章 权利客体的审查


  
2.1【是否构成作品的审查】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需要主动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不能仅根据被告的认可即认定构成作品。

  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

  (2)是否具有独创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是否可复制。

  
2.2【独创性的认定】

  认定独创性,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2)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

  认定表达是否具备独创性与其价值无关。

  
2.3【创作完成的认定】

  作品创作完成,既包括整体的创作完成,又包括局部的创作完成。创作完成的部分能够以某种形式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可以认定该部分属于创作完成的作品。

  
2.4【简单图形、字母、短语】

  简单的常见图形、字母、短语等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

  
2.5【作品标题、人物称谓】

  作品标题、人物称谓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

  
2.6【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提供保护的,不影响当事人对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主张著作权法保护。

  
2.7【建筑作品】

  建筑物本身或者建筑物的外部附加装饰具有美感的独创性设计,可以作为建筑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建筑材料、建筑方法、功能性设计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体现建筑作品外观美感的建筑设计图,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2.8【图形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中包含的技术方案、实用功能、操作方法等,以及地图、示意图中包含的客观地理要素、事实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仅用于施工的建筑设计图属于工程设计图。

  
2.9【模型作品】

  根据已有作品制作的等比例缩小或者放大的立体模型不属于模型作品。

  
2.10【新闻报道】

  仅包含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报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单纯事实消息基础上进行了创作,属于作品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摄影、绘画、拍摄等非文字方式记录、报道新闻事实,属于作品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2.11【古籍点校】

  对古籍进行校勘、注解而创作出的校勘记、注释等,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古籍仅划分段落、加注标点、补遗、勘误等,应当结合案件情况认定是否作为作品或者作为版式设计受著作权法保护。

  
2.12【综艺节目视频】

  综艺节目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与现场综艺活动是否构成作品无关。

  综艺节目视频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2.13【体育赛事节目视频】

  体育赛事节目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与体育赛事活动是否构成作品无关。

  体育赛事节目视频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2.14【网络游戏】

  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静态游戏画面符合美术作品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游戏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

  
2.15【网络游戏组成要素】

  网络游戏的组成要素可以单独构成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人物形象、服装、道具、地图、场景等可以构成美术作品;

  (2)片头、片尾及过场音乐,主题歌、插曲等可以构成音乐作品;

  (3)台词、旁白、故事叙述、游戏介绍等可以构成文字作品;

  (4)片头、片尾及过场动画、视频等可以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16【表演者权的客体】

  无论表演的内容是否相同,表演者对其每次的表演均享有表演者权。

  二人以上共同表演,如果属于可以分割使用的表演,表演者可单独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如果属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则表演者对表演共同享有表演者权。

  
第三章 权利归属的审查


  
3.1【权属的证明】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的署名推定权利归属。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

  
3.2【署名的识别】

  在判断某一署名是否属于作者署名时,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作品的性质、作品的类型、作品的表现形式、行业惯例、公众的认知习惯等。

  
3.3【非真名署名与作者身份的对应】

  作者署非真名时,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对该署名与作者身份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通过互联网发表的作品,作者署非真名的,主张权利的当事人通过登录帐号等方式能够证明该署名与作者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可以推定其为作者。

  
3.4【临时创作组织作品权属的认定】

  编委会等临时创作组织署名的作品,一般认定创作组织成员共同享有著作权,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3.5【数码照片权属的认定】

  当事人提交原始数字文件、出版物等证据证明其权利归属,对方提出异议的,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照片发表情况、照片拍摄器材、照片存储设备、电子文件信息等。

  
3.6【职务作品权属的认定】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著作权法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张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应举证证明该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创作的。

  
3.7【委托作品权属的认定】

  对于委托作品的权属,依据委托合同认定。委托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受托人与委托人对著作人身权的行使进行约定,未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宜一概认定无效,可以根据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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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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