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执行办案规范之机动车辆、船舶的执行
第一条 【查控机动车辆时的权属判断】
人民法院可以查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或者其占有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协助执行机关】
车辆管理部门档案科统一负责接待、协调、办理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机动车档案、机动车过户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车辆的查询】
执行中人民法院查询机动车的事项可以包括:
(一)机动车车号;
(二)机动车所有人;
(三)机动车的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的其他档案材料。
第四条 【车辆档案的查封】
对已登记的机动车辆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车辆管理部门。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协助执行通知书需写明查封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车牌号码、车身颜色、厂牌型号及法院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车辆管理部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当进行查封登记,暂停办理该机动车过户、转出、变更、抵押、停驶、注销登记等各项登记业务。
第五条 【车辆的扣押】
扣押机动车辆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清单、制作扣押笔录。
扣押清单,一般应当载明车辆品牌、颜色、所悬挂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里程数等,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扣押笔录,一般应当载明: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扣押清单所载内容,机动车辆的保管人、保管场所等内容。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
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