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1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
粤高法〔2017〕199号
为正确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政府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其他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通知》(粤高法〔2017〕148号)处理。
二、土地使用者未依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征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出让方起诉请求受让方依照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或者受让方起诉请求出让方依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三、政府或者相关行政部门对外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因合同约定的协助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当事人起诉请求履行合同约定的税收优惠、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义务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四、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违法建筑问题。
涉及违法建筑使用费的给付,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的权益分割,占有保护,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等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五、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的,应当依照
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五项和
物权法第
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出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