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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成中法发〔2017〕1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供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为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成都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两级法院法官参考。

  一、程序问题

  
第一条 【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过错的,应追加医疗机构为被告,案由仍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条 【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及时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法院释明后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必要的交强险赔偿份额。

  
第三条 【涉及精神类的伤残等级鉴定】涉及精神类的伤残等级鉴定,应委托具备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

  颅脑损伤的精神类鉴定应当在治疗终结的六个月后进行,重型颅脑损伤的精神类鉴定应当在治疗终结的九个月后进行。

  对于鉴定意见是否符合前两款规定,法院应依职权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法院应当进行释明。

  
第四条 【鉴定人出庭】如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涉及专门性问题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民事诉讼法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而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可以不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根据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决定是否采信现有鉴定意见或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第五条 【二审中重新鉴定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发回重审。但当事人均同意在二审委托鉴定并直接作出处理的除外。

  
第六条 【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诉权问题】交通事故致身份不明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行政部门或机构未经法律明确授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第七条 【对交警部门事故处理文书的认定】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引导当事人提出申请,调取事故卷宗材料入卷,综合认定事故责任。

  
第八条 【对超标车辆性质的认定】对于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动二轮车,法院应当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认定性质并划分责任。

  对于电动三轮车,不宜认定为机动车并让其承担交强险责任,但在责任比例划分方面应当参照机动车处理。

  三、保险责任的认定

  
第九条 【交强险赔偿范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为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停运损失、鉴定费、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但精神损害抚慰金除外。

  
第十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处理】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具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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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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