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泰安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定性、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现将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意见通告如下:
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