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阮成发
2017年3月8日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营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高速铁路沿线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明确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 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标识标志、高速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护路联防组织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六条 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禁止进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条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对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绘制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书面确认后,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确认的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八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二)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
(三)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
(四)抛掷可能影响行车了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
(五)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