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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47号)


  《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


  
(2025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防洪安全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六章 文化保护传承

第七章 区域协同与流域协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永定河流域的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文化保护传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永定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永定河干流、支流、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延庆区、昌平区、门头沟区、海淀区、石景山区、丰台区、大兴区、房山区相关乡镇级行政区域。

  官厅水库相关管理活动,以及小清河分洪区与永定河蓄滞洪功能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永定河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将永定河建设成为流动、绿色、清洁、安全的河。

  第四条 本市永定河保护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筹指导,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和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的协同,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落实全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要求。

  第五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永定河保护工作,将永定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永定河保护工作。

  永定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落实永定河保护责任。

  第六条 水务部门负责永定河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修复,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综合利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流域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园林绿化、气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永定河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利用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流域治理。

  第八条 本市统筹推进永定河保护和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业态类型,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流域绿色发展。

  第九条 本市强化永定河保护科技创新支撑与引领,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雨情水情监测预警体系和数字孪生河流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流域治理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条 本市加强永定河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保护利用、生态保护修复、文化保护传承等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永定河保护的宣传,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营造永定河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永定河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一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等国家规划要求,将永定河保护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水资源、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发展、林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发挥规划对永定河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二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涉及永定河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流域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和防洪排涝要求,明确流域空间管控要求,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和规模。

  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涉及流域空间管控的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三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编制永定河水域空间管控规划,科学划定河道、水库的水生态功能分区,明确各功能分区管控措施,保障河道行洪、水库蓄洪、水资源涵养、水生态保护等基本功能。

  第十四条 市水务部门编制防洪排涝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海河流域防洪规划、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永定河洪水调度方案等要求,明确永定河防御洪水安排以及河道、水库、蓄滞洪区、排涝工程等建设要求。

  流域的开发建设、基础设施更新、内涝治理等活动,应当统筹考虑永定河的防洪标准和行洪能力,符合防洪排涝规划确定的防御洪水安排以及相关防洪要求。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划定永定河流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明确各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在流域内开展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

  第十六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满足防洪要求、岸线保护前提下,科学布局流域滨水空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配套设施建设,系统构建公园、绿地、绿道、水域等公共空间,强化水岸慢行系统联通和绿化美化,促进滨水空间开放共享和水岸经济融合发展。

    
第三章 防洪安全
 

  第十七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定河流域防洪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健全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提高防汛抗洪能力。

  第十八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部门应当按照海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本市防洪排涝规划等要求,加强流域防洪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对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十九条 在永定河流域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河岸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对危害水工程安全和河岸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永定河流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按照相关防洪规划要求加固围堤或者隔堤,建设必要的进退洪设施,确保行蓄洪功能。

  在蓄滞洪区内开展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防洪要求,保证蓄滞洪功能和容积。禁止在蓄滞洪区分洪口门三百米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有关区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蓄滞洪区运用预案,明确蓄滞洪区运用的组织保障、预报预警、工程调度、人员转移安置等具体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组织运用预案演练,保障运用适时安全有效。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蓄滞洪区的自然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风险程度,限制高风险区的经济建设活动,落实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措施,规范管理、安全运用蓄滞洪区。

  蓄滞洪区运用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永定河流域山区防洪工程、道路、桥梁、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山区防洪减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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