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七号)
《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由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1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5年11月11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为能源,实现电助力或者电驱动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