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 2025年11月1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保障消防救援用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连接,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总阀以外的,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应急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城镇公共消火栓和农村公共消火栓。
单位、居民住宅区配建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室外消火栓,由所在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履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职责。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公共消火栓维护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城乡水务部门负责组织供水单位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公共消火栓及供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对已建公共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组织实施补建。
财政部门负责将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维护保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公共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公共消火栓的布局、设置及用水量、水压等内容。
消防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管控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更新、供水、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