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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邵阳市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经2025年9月1日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


  
邵阳市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25年9月1日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武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古树名木、历史河道、古码头、古井、古桥等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法律法规对文物、传统村落、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邵阳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和指导;武冈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武冈市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实施、公众参与的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古城保护中心)承担。

  武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的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做好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邵阳市人民政府根据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给予资金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技术服务、志愿服务,或者以建筑物、构筑物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参与保护工作。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武冈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处理并反馈。

  第五条 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社会生活的延续性。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立保护对象名录和数字化档案,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管理措施和责任人,实行分区分级分类保护管理。

  武冈市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时,应当将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六条 武冈城墙范围内区域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区域为历史城区,其范围东至赧水西岸,南至赧水北岸,西至武强路、西城墙一线,北至城壕路、同保路、解放路一线,具体范围由武冈市人民政府根据保护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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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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