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枣庄市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已于2025年8月25日经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
枣庄市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
(2025年8月25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推进和实施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实施、服务和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设备、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数智融合、绿色低碳、创新发展,改造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能源、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推进和实施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
(一)淘汰、置换、改造落后、低效产能,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三)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推进制造业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融合;
(四)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五)实施分散产能优化布局改造,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
(六)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升改造,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
(七)实施节能减排降碳等绿色化改造;
(八)实施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改造;
(九)实施安全设施改造;
(十)国家和省、市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第七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市、区(市)具有相应核准、备案权限的部门申请核准或者告知备案信息,并按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企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简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通过材料整合、一窗受理、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相关审批事项并联办理,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进行建设,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事项变更、开工延期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延期手续,或者及时告知备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