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和服务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和服务办法


  
(2025年9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调度协调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省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协调机制,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汇总、调度协调、督导服务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统计、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提高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军事设施保护、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从下列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已列入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和省专项规划的科技创新、重要基础设施、关键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国家安全保障等项目;

  (二)中长期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

  (三)国家政策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项目;

  (四)其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照年度编制,分为建成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预备项目。

  建成投产项目是指已开工在建且能在当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在建但在当年内不能建成投产的项目。

  新开工项目是指已完成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能在当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已启动前期工作,但不能确保在当年内开工建设的全省性重大项目。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要求和时限等,及时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条 收到申报通知后,项目建设单位需要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通过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材料。

  省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所属项目审核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项目审核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二)省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对所属项目审核汇总后,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