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27号)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玉林市立法条例〉的决定》已由玉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7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9日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玉林市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5年4月29日玉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玉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玉林市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本市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法治玉林建设,根据
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以及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适用本条例。”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立法应当符合
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得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立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体现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七、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立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八、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
九、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立法权限”。
十、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十一、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制定、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十二、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等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十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月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