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第13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25年8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202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八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一、对《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三)删去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四)删去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并报告同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五)第八十条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二、对《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该款中的“统筹协调”修改为“负责统筹协调”;删去第二款中的“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的单位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定”;删去第三款中的“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召集”。
(二)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三、对《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五条中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修改为“见义勇为工作管理部门”。
(二)第八条中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修改为“见义勇为工作管理部门”。
(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
四、对《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合作办学,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四)第七条第一项中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后增加“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等”;删去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中的“审批”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