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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25年)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1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2025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治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融入素质教育和校园文明建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设备,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应用信息技术,远程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办理其他交通服务管理业务。”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改装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不得擅自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报废机动车回收实行登记制度,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等资料信息。

  “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向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后再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经历不足一年的,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陪同。”

  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非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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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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