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厦湖府规〔2025〕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已经第11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日
湖里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
为加快我区建筑业转型升级,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里区“建筑之乡”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建筑〔2024〕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规〔2024〕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规〔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若干措施。
第一条 综合经济贡献奖励
(一)建筑业综合经济贡献奖
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对企业予以下奖励:1.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2.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在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25%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3.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4.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奖励80万元。5.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在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奖励120万元。6.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在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8%以上的,给予奖励300万元。7.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在100亿元以上、20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给予奖励400万元。8.年度综合经济贡献达到200亿元的,给予奖励600万元,在此基础上,年度综合经济贡献每增加10亿元,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综合经济贡献奖每年对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建筑业产值、工资薪酬、企业利润3项指标加总计算。
(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综合经济贡献奖
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与
建设工程相关)予以下奖励:1.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在5000万元以上,且综合经济贡献保持增长的,每2000万元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2.按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同比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
综合经济贡献奖每年对单个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营业收入、企业利润、工资薪酬3项指标分别按90%、5%、5%比重加总计算。
(三)房地产物业等服务业综合经济贡献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