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若干规定
(202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强化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规范城市建设活动,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建设美丽和谐、宜居宜业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上空际线,包括城市与天空交汇的轮廓线即天际线、自然山体与周边建(构)筑物构成的轮廓线即山际线、城市建(构)筑物与周边环境构成的轮廓线即城际线。
第三条 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工作,应当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安全、经济、绿色、美丽,注重规划、建设、治理全过程管控,增强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具体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应当突出重点区域,兼顾一般区域。城市的下列区域应当列入重点管控区域:
(一)城市核心区;
(二)核心景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文化风貌的区域;
(四)新城新区;
(五)重要的滨水区域;
(六)重要的山体周边区域、公园、广场以及生态廊道等城市开敞空间;
(七)城市门户、城市重要景观轴线、城市主干道等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直升机起降点周边区域;
(八)对城市景观风貌管控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重点管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科学确定城市整体空间格局和风貌定位,明确重点管控区域、城市制高点等总体管控要求,加强对城市上空际线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应当深化城市风貌特色设计,明确城市高度分区、山水轴线、视线通廊等控制要求,分区分类提出建筑体量、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的设计原则,构建城景相融、显山露水、错落有致、疏密适当的空间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