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的决定》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2025年5月13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