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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廊坊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廊坊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12月26日廊坊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


  
廊坊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26日廊坊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全市教育事业优质均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设施,是指用于举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合理布局、优先保障、统筹建设、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安排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两级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人口居住分布状况、适龄人口数量及交通、现有教育资源等因素,合理确定教育用地布局和规模。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涉及预留、调整教育设施规划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并在规划报批时说明相关意见采纳情况。

  第七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按照相关程序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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