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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托育服务促进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成都市托育服务促进办法》已经2025年1月2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凤朝
  2025年1月17日

成都市托育服务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完善托育服务体系,规范托育服务行为,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托育服务以及相关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托育服务,是指由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班、托育点等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委托,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护和保育。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发展托育服务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普惠优先、形式多元,安全健康、方便可及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全市托育服务发展,研究解决托育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推进托育服务发展的属地化管理责任,合理配置辖区内托育服务资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推进本辖区内托育服务发展,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托育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制定托育服务发展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指导服务。

  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国资、税务、市场监管和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托育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

  鼓励和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参与服务质量评估、开展从业人员培训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第七条(智慧托育)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城乡、互联共享的托育服务信息化平台,为公众无偿提供托育服务机构信息查询、科学养育指导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管理和托育服务,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第八条(媒体宣传)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托育服务公益性宣传,倡导和普及科学的育儿理念和方法,为婴幼儿健康成长、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托育规划)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城乡区域发展特点、人口发展状况和托育服务需求,科学规划和建设城镇、农村的托育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设施,促进婴幼儿就近便利接受托育服务。

  第十条(中心建设)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规划建设本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托育服务指导、人员培训、家庭养育指导等服务,并根据需求设置普惠托位。

  第十一条(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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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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