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大同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26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利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地下空间的规划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城市道路、交通场站、公共绿地与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下方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第四条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建设、合理利用、地下与地表相协调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综合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人民防空、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文物、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下空间分为浅层、次浅层、次深层和深层,鼓励利用地表以下三十米内的浅层和次浅层范围。次深层、深层地下空间作为资源严格保护控制,在次深层、深层规划建设的重大地下设施,应当组织专业论证。
在重要水源地、地下主要含水层、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古树名木分布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古生物化石埋藏区、重要矿产资源规划区、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等重要保护区域以及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地下采空区、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地下油气储存设施和运输管道等安全管控区域,严格控制地下空间规划建设。
第八条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兼顾城市运行最优需要,优先布局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和防灾减灾设施;适度布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和物流仓储等设施;不得布局老年人社会福利、教育和劳动密集型工业等设施项目。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物等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