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5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二次修改 2024年2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财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环境卫生、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水务、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建档案工作。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