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韶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韶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6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2月7日韶政府令第149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停放和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指具备电动自行车停放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其中一种或者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集中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交流充电控制器、换电柜和充电柜等。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安全、方便群众、规范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经费的保障,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问题会商研判、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构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生产、流通领域和锂电池回收处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单位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原厂配件行为。

  (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将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纳入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做好公共服务配套规划管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专用充电桩,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进行更新及维护管理。

  (四)公安机关对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牵头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依法查处涉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

  (六)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指导供电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专用充电桩的供电、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宣传教育。

  (七)生态环境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八)宣传、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机构播出相关电动自行车安全节目,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