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衢州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衢州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衢政办发〔2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政府同意,对衢州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调整。现就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范围内及范围外的工业用地,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或标底、成交价均不得低于所在区域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范围以外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参照乡镇功能区标准执行。

  二、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除依法不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外,其它所有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成交价格通过市场机制竞价成交确定。

  三、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土地利用率高的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对应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

  四、衢州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前,各开发区(园区)已通过落地决策的工业项目,其出让最低价标准仍按《关于调整衢州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衢土资〔2011〕85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衢州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衢土资〔201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衢州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3日


  
附件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