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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二十六号


  《商洛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8月24日经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2日

  


  
商洛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2023年8月24日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四章  设施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内涝,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生活污水、与生活关系密切的产业废水(以下简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农业生产排水、工业废水处理及河道防洪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水平。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市排水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商州区、商洛高新区做好中心城区排水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防动员、行政审批、气象、电力、电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排水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需要。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智能化手段,建立城市排水管理智慧管控平台,对排水设施进行监测评估,提升城市排水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结合城市人口规模、地理特征、降雨规律、暴雨内涝等因素,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商州区、商洛高新区编制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排水防涝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水污染防治、防洪、环境保护、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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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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