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6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7日韶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全面保护、原地保护、科学养护的原则。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方式开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林业和城市绿化等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保护管理机制。
城市绿化用地内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区域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公安、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形式引导村(居)民增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
第六条 古树名木普查、鉴定、建档、挂牌、日常养护、复壮、保护设施建设以及科研、培训、宣传、表彰奖励等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提高古树名木保护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