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文明祭祀条例
(2023年9月28日鹤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树立文明祭祀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使用祭祀用品及文明祭祀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祭祀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引导、源头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抵制封建迷信祭祀行为,引导和规范城乡居民文明祭祀。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祭祀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祭祀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为文明祭祀活动提供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和草原、公安、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祭祀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明祭祀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祭祀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巡查和劝阻工作,引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做好文明祭祀相关工作。